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江东区城管工作实际,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了《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江东城管信息分类 江东城管信息共分二级类目。 一级分类为法规公文、工作信息、行政执法、政府决策、财政信息、社会监督、办事指南、人事信息八类。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一级类别 | 二级类别 | 信息内容 | 公开类别 | 生成日期 | 信息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1.信息内容 关键词简要描述江东城管信息内容。 2.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索取号 索取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地区编号、部门编号、信息类别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五组代码构成。其中,信息生成年号由四位数字表示,信息顺序编号由五位数字表示。 4.发布机构 江东城管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获取方式 江东城管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以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江东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http://www.nbjdcg.gov.cn)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通过江东城管报、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向江东区档案馆、江东区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2.受理机构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科室为办公室。服务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电话:0574-87754959,传真:0574-87754959,电子信箱:jdcg@vip.163.com,邮政编码:315040,通信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大步街38号。 3.提出申请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同时填写《江东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以利于本局答复。具体方式有三种: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科室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江东城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江东城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江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网址为http://zfxx.nbjd.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 4.申请处理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涉及多项独立请求的,为提高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对于受理的申请,由受理科室核实身份予以书面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进行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表。 (三)不予公开 依照《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9条、第13条之相关规定,下列城管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城管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调查资料; 3、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城管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城管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城管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城管信息。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拆,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本局监督电话:8733663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本指南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 |